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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銦鉍鍺分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銦鉍鍺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以下簡稱“總會”)的分支機構。英文名稱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INDIUM,BISMUTH & GERMANIUM BRANCH,縮寫為“CNIA IN-BI-GE”。根據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章程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會是由總會中從事銦鉍鍺生產、科研、設計、應用、設備制造、商貿及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自愿組成,為實現共同意愿,按照本工作規則開展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為行業、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維持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不斷促進我國銦鉍鍺工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遵守總會章程,接受總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在銦鉍鍺及其相關行業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制定政策提出咨詢建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總會的委托,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文件的前期性調研和起草工作;
              (二)接受總會的授權和委托,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并發布國內外銦鉍鍺市場、經營、科研、新產品開發等經濟技術信息,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咨詢服務;
              (三)參與制、修訂銦鉍鍺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和規范,并組織、督促會員貫徹實施。接受總會和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參與質量管理、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等有關工作,并參與資質審查等;
              (四)受政府或會員單位的委托,組織專家對銦鉍鍺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等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組織學術或專題研討會,推動市場開拓、產業培育、技術開發和創新,組織行業技術成果應用推廣,努力促進我國銦鉍鍺產業升級和健康發展;
              (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銦鉍鍺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在企業開拓市場、產品銷售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六)根據國內銦鉍鍺應用市場需求,協調科研單位和企業間的經營合作和技術合作,組織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協作服務,促進國內銦鉍鍺的需求;
              (七)創辦“中國銦鉍鍺網”,開展信息咨詢服務;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組織本行業的技術與管理人才的業務培訓;
              (八)建立與國際間同業組織的聯系,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促進對外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銦鉍鍺的進出口業務;
              (九)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組織和推動其交往、交流和合作;
              (十)承擔總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或社會的委托,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即為總會會員,并頒發《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會員證書》。
               
              第八條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總會章程和本會工作規則;
              (二)自愿加入本會,并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出入會申請。申請入會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入會的書面申請;
              (二)根據單位類型分別提供以下證件之一(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三)填報《會員登記表》并加蓋公章。
               
              第十條入會審批程序
              (一)本會負責受理入會申請資格初審工作;
              (二)初審意見報總會黨政聯席會議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銷售等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由本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后,報總會核準并辦理退會手續。
              會員如無特殊情況,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請總會核準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規則;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會審查批準,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等事宜;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我國銦鉍鍺事業并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并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企業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和參與政府項目獲得的收入;
              (三)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處必須向理事會提交每年的財務決算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工作規則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工作規則的修改,由本會理事會提出修改動議,報總會審核后,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工作規則,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總會核準備案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總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由總會成立清算組,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屬總會所有。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工作規則》經20161128日第二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工作規則》自總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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